一等遊艇駕駛訓練課程

報名資格

學員需領有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或二等遊艇駕駛執照滿一年,方可參加一等遊艇駕駛訓練。
(《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》第12條規定)

一等遊艇駕駛訓練科目

學科課程:
航海實務與氣(海)象概要、船藝實務與法規、通訊與緊急措施、船機概要等四項。
術科課程:
離(靠)碼頭、內水(與沿岸、近海)航行、海上艘救等三項。

訓練時數

學科為期 6 天,每日 8 小時,共 48 小時
術科為期 6 天,每日 8 小時,分上下午兩個時段,共 48 小時

訓練場地

學科授課教室:高雄市鼓山區哨船街75-1號(本公司附設教室)
實作訓練水域:高雄茄萣區興達港遊憩水域

使用Google地圖搜尋,可輸入「高雄市茄萣區東方路一段239號」(興達港區漁會)
或是參考 興達港週邊交通圖(PDF檔) 做為行車規劃。

每班人數

每班人數以20人為原則,最多不超過23人。

結業與補課機制

由主管機關許可之遊艇駕駛訓練機構,施以一等遊艇駕駛之學科訓練及實作訓練,並經結訓合格領有證明文件(結業證書)後,學員可向航港局申請核發一等遊艇駕駛執照。
(《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》第12條規定)

本期訓練結束後,本訓練班將統一代合格學員向航港局申請核發執照。給結業證書,並代為報名參加動力小船測驗。

學員若有請假或缺課,可於後續梯次開課時前來補課,然須配合本訓練班之開課日程。補課原則上不額外加收費用,如需指定訓練日期則不在此限。

學員請假或缺課之時數,以不逾全課程三分之一(相當於32小時)為原則。若學員因故缺課超過前述規定,本訓練班將於該員補齊時數後再發給結業證書。